結構設計審查
特殊結構設計審查
縮短工期審查
地下開挖工程審查
既有建築物結構補強設計審查
道路 / 橋梁工程審查
擋土牆工程
地質敏感區審查
建築結構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審查
審查業務說明
第一條:本簡則依據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委員會定名為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結構審查委員會。
第三條:本委員會對外均由理事長以公會名義行文,不得單獨行之。
第四條:本會受理機關、團體或個人委託審查案後,由本委員會依據國內外有關結構工程設計規範及專業技術規定,負責辦理結構設計及相關技術文件之審查業務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五條: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,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,其中擔任特殊結構審查委員至少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曾依技師法負責辦理建築物特殊結構設計有5年以上之經驗,且經外審通過有案者。
二、曾參加本會或其他任一審查單位之特殊結構審查委員3年以上者。
三、教育部審定為結構工程組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資格達3年以上者。
四、具大地工程技師資格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資格達3年以上者。收費標準
提出審查需求 04-23588249